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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2011中国劳务派遣高峰论坛
资讯来源:三和招聘网发布时间:2011-09-01浏览次数:2437

    8月26日,由三和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和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农民工问题研究中心、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1中国劳务派遣高峰论坛”在麒麟山庄成功举行,在业界受到了广泛好评,也受到了媒体的广泛报道,深圳特区报、深圳新闻网、广州新闻、凤凰网等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深圳特区报:劳务派遣高峰论坛在麒麟山庄举行

   近日,“2011年中国劳务派遣高峰会”在麒麟山庄隆重举行。此次高峰会由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农民工问题研究中心、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深圳市三和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云集了深圳一百多家知名企业的资深HR专家及负责人,旨在围绕劳务派遣的现状以及当前国情下的行业发展难点,共同探讨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劳务派遣的定位问题,进而完成企业、员工的定位,寻求最好的合作共赢方案。

    在本次论坛中,三和实业戴景华董事长首先指出了当前劳务派遣的困境,同时也引出了本次高峰论坛的举办意义。与会专家们认为走专业化路线是劳务派遣的最终出路,而企业在关注专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关注员工的发展,是完成劳务派遣持续发展,合作共赢的最优选择,他们先后论证了劳务派遣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务派遣对农民工就业的巨大促进作用。论坛后,共有二十多家企业与深圳市三和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意向书》。

    三和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拥有管理团队人员60名,派遣员工10000人,已为近百家企业提供专业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包括富士康、联想、伟创力、艾美特、日立环球、TCL、索尼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涉及政府、IT、电子生产、电脑制造、手机通讯、食品 加工、娱乐服务、物流管理、印刷等多个领域。(许 琴)

南方都市报:深圳劳务派遣市场“良莠不齐”,急需整理?

     摘要:8月26日,“2011年中国劳务派遣高峰会”在深圳举行,会上,100多家知名企业的资深HR专家、负责人,围绕劳务派遣的行业现状及当前国情下的行业发展难点,共同探讨现有法律规范下劳务派遣的定位问题,寻求最优的合作共赢方案。

    中国劳务派遣发展水平尚处“初级阶段”

    告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劳务派遣”作为一项新兴事物进入中国职场,先后经历了“质疑”、“流行”到“风靡”三个阶段。从用工关系上讲,“劳务派遣”的确有助于破除“大锅饭”式的分配体系,但它的弊端亦显而易见———有些部门和企业为转嫁成本,将大量职位“派遣”出外,导致经常出现一个部门“派遣员工”比“正式员工”还要多的状况,“同工不同酬”、“同职不同编”导致了新的不平等。

    与会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杨杜告诉南都记者,劳务派遣的学理解释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形式上有点类似于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中介”。

    而所谓的“劳务派遣员工”,也就是指不和本单位签约,人事关系在劳务公司的“非正式员工”,由于他们“占员不占编”,保证劳动力的同时又不增加企业成本,因而备受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门的青睐。但杨杜指出,目前,“劳务派遣”存在“滥用”的嫌疑。“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部分央企、国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员工。”

    与劳务派遣员工的“泛滥”形成照应之势的是,一些中小杂牌劳务派遣企业也以“投机”的面目迅速崛起,加剧了劳务派遣市场的“良莠不齐”。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深圳市三和实业公司董事长戴景华告诉记者,劳务派遣行业准入门槛很低,“以前业内有个段子,说只要一部电话,一个出租屋,数十万注册资金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行业了,这也侧面说明,中国的‘劳务派遣行业’仍处初级阶段,与之相匹配的纪律、法规、社会秩序、劳动关系等等均未配置齐全,这个行业现在是缺陷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另一嘉宾、华南师范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广东劳动学会副秘书长张建武的意见亦同样尖锐:“由于我国目前劳动派遣市场的不规范,同工不同酬、就业歧视、社会保障缺失三大最集中的侵权行为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日益突出。”

    “劳务派遣”企业要走专业化路线

    随着职场形势、求职格局、法制背景等方面的变化,劳务派遣企业若要避免“恶性竞争”,避免背负“黑中介”之名,最靠谱的做法无疑是加强行业的专业性及规范性。杨杜表示,优秀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如下元素:五证齐全、品牌实力、经营规模、网络区域覆盖、专业能力、合作伙伴等,但目前中国不少劳务派遣企业在这些元素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缺胳膊短腿”。

    “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服务,一流企业卖品牌,超一流企业卖什么?卖规则!”杨杜揭示了优质劳务派遣企业的进阶过程———“卖力气”的阶段,就是卖人头费,出售最基本的劳动力,这一阶段最容易滋生恶性竞争和管理缺位;“卖服务”是指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合作关系、信息沟通、整体的H R管理解决方案等;“卖品牌”是指卖“感觉、地位、档次”,解决用人单位的特殊专业、技术问题;而最高境界是“卖规则”,垄断某些人才,用于临时性工作,创作行业规则,并利用这些游戏规则等等。

那么,优质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之间的“多赢”应当如何实现?杨杜通俗地归纳道:“服务层次的双赢:让人赚劳务钱!品牌层次上的领先:比别人赚得多!规则层次上的垄断:带大家一起玩!”

深圳特区报:劳务派遣市场如何实现共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纵观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虽历经坎坷,但也渐渐被许多企业认同和接纳。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中的重要性,也预示市场的逐步完善性。然而,相对于已经有60年发展经验的欧美市场,中国的劳务派遣市场依旧处于幼年期,尚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以下让我们从分析劳务派遣的不规范现状中,一起探索未来劳务派遣的发展对策。

  1、立法规范不全面,劳务纠纷处理惹争议。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因此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一般来说,操作工、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维修工等流动性大的岗位或项目性质的短期岗位可使用劳务派遣模式。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原有正式员工转为派遣员工,将劳务派遣作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即所谓的逆向派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在劳务派遣实际运作过程中,用工单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期限往往比较短,若按《劳动合同法》又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遇到这种情况,无论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会感到进退两难,无所适从。

  加上现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三方主体法律关系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清,一旦出现纠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通过合同约定,任意解除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任意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因工或非因工伤亡事故,一些小规模劳务派遣单位采用关门方式而不承担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仅仅指明了连带责任,没有进一步细致的说明。而在实际当中,往往就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与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对象难以确定。

  2、同行企业缺乏自律,违规操作现象缺乏监管,造成劳务派遣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然而在众多的劳务派遣单位中,确切地说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中,存在着部分违规操作的现象。另外,在一些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中介(注册资金10万),也混杂在劳务派遣单位中,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了整顿和打击。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行政措施,这种现象至今屡禁不绝。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随意降低产品价格,以不负责任的态度争取订单。这种情况不仅给守法经营的派遣企业带来不正当竞争,而且客观上也导致了很多企业甚至是社会对劳务派遣行业的错误认识,不利于派遣行业的持久和健康发展。

  综上分析,我国的劳务派遣尚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缺乏全面的法律引导和正确监管,再加之一些不良劳务派遣企业非法经营和一些用工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导致缺乏规范的市场混乱不堪,社会对劳务派遣的负面认知加剧。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应该集合各方力量以实现市场的规范发展。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未来的日子里,各级部门应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细化三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各级政府部门还应对相应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与教育丰富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手段。

  劳务派遣企业应找准定位,练好内功。通过扩大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规模效益带动经济效益。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制因利益诱惑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打造操作统一的劳务派遣市场。

  企业应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途径,更新用工观念,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和直接用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比以此决定是否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一旦确定使用,应全面贯彻法律条款中同工同酬的规定,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双方和谐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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