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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护理费 最高增加155元
资讯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10-09-02浏览次数:372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护理费从今年7月1日进行调整。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皆在此次调整之列。

    据了解,这是继在年初调整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后,分别按照最新公布的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了2010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18.5元的,调整到201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14.8元的,调整到161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211.1元的,调整到1211.1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数额最高,与原标准的1863.13元相比,直涨155.37元。其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依次为124.35元、93.22元。

    据悉,此次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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