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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岗位有加班费吗?
资讯来源:江西日报发布时间:2010-07-14浏览次数:2820
网友疑问:

  我是一名司机,单位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法定休假日没有加班费。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

  专家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对何种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实行。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若您所在单位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获批,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二十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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