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关,祥和喜庆的气氛总是萦绕着大街小巷,然而与之极不合谐的是,种种关于讨薪、欠薪的新闻也往往在这时集中爆发。在国家三令五申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背景之下,欠薪事件仍然屡见不鲜,着实让人费解。
按照埃顿公司的说法,提出加班费“12个月分期支付”的方式是为了留住员工,是以“惜才”为出发点,然则通过留“薪”的方式以期达到留“心”的目的恐怕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付出劳动,获得合理报酬,这是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是劳资双方必须秉持的最基本原则。如果用人企业连员工这点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那么双方之间良好的雇佣合作关系又从何谈起呢?
从根源上解决欠薪问题,必须让欠薪者付出更大违法成本。要加大对现有法律的执法力度。同时,面临劳资纠纷时,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更为重要的是,用人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给员工一个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