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昌平崔村建筑工程队10名原单位职工申请讨要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法定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共730.1584万元请求案进行仲裁,要求昌平区崔村建筑工程队给付他们年休假工资共17031元,驳回仲裁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何以有如此大的落差?查看案卷材料得知,10名仲裁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是在2009年1月以前,而申请人计算劳动争议欠薪的时间最长从1984年算起,最短从2005年开始。事实上,10名仲裁申请人都于2008年1月1日与建筑工程队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申请人自2008年1月以前所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关于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金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该规定,单位拖欠工人社会保险金行为,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劳动仲裁机构无权作出仲裁。由此本案申请工资数额和裁决数额才会产生如此巨大落差。
崔村镇司法所认为,劳动者主张劳动所得的权利应当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牢牢掌握《劳动合同法》,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或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