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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口头协议”口头兑现
资讯来源:网络整理发布时间:2009-08-26浏览次数:2716

  有些新人刚进企业,对企业雇主以“试用期”为由不与自己签约的做法并不当回事。认为试用期不过只有几个月的事,口头协议也就差不多了。殊不知在这背后埋藏着多深的陷阱?某城市劳动部门最近抽查了940户私营企业,其中有549户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抽查的571户个体经营者,其中有362户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这项抽查数据表明,有一半以上的新人在参加工作时对企业的“口头协议”是持宽让态度的。

    “口头协议”的覆盖率如此之高,真是让人触目惊心!然而,更触目惊心的是“口头协议”之后则是一个又一个程度不同的辛酸故事!

    那些存心不良的雇主利用的就是你的这种宽让的心态,让你在“口头协议”下成为“价廉物美”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而新人还要乖乖地为雇主卖命,傻傻地等着拿钱,痴痴地盼着"转正".

    “口头协议”说到底就是口头承诺。天底下有多少存心不良者的口头承诺最终能真正践诺呢?我们倒是常常能听到新人的抱怨:在"口头协议"下的试用期,无非就是让新人完成雇主的任务后就被以各种理由炒掉。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那就完全要靠雇主的施舍,他愿给多少就给多少,让你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案例:

    小李大专毕业后,和一家物流企业暂时达成了“口头协议”,在该公司试用三个月,一次性发薪1200元,试用合格再签订就业合同。考虑到现在就业比较紧张,小李"将就"到了这家公司做文秘兼市场策划。为了给用人单位一个好的印象,小李几乎每天都是最先来到办公室,冲水、拖地,然后再开始一天忙碌的工作。为了尽早熟悉业务、把工作做好,起早贪黑,不辞辛苦。小李的勤奋和好学博得了同事的好感,小李心里暗暗高兴。但就在试用期将满时,公司负责人明确告诉小李,由于他是大专生,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公司决定终止与他的口头协议,并说终止协议的责任方在小李,所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小李两个多月的"劳务费".

    小李的困惑是:当初招聘时,用人单位就已经知道自己是一名大专生,现在却以学历不符合为由终止协议,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剥削行为,这对于求职者来说,是不是一种对权利的伤害呢?

    新人同类困惑

    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刚进公司,老板叫我先干几天试试看,表现好了再签约,可是就这几天,不管我做得好与不好,老板都说我不行,这样我就白干了。

    那些单位往往采取试用期一满就大量换人的方式,我已经换了好几家单位了,家家如此。我怎么办?

    如果没有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途被企业辞退,新人有权利索要试用期的的薪水吗?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求职时,如果你对雇主的"口头协议"没有异议,就请雇主将其协议的承诺做出相应的合同书。必须认清,用工单位不与新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雇主以各种理由强调要让你先试试看(哪怕是几天),这本身就含有潜在的盘剥劳动力的企图,你宁可因此失掉这份工作,也别掉进这种陷阱里去。

    第二招:如果你已经陷进"口头协议"的陷阱,现在赶紧向企业雇主提出补签协议的要求,这时心怀鬼胎的雇主可能会以"安心工作,一切好商量"之类的话进行搪塞。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在这个企业里就一天也别再呆下去了。否则你可能会吃更大的亏。

    第三招:如果你不幸已经中了"口头协议"的圈套,试用期满了既得不到企业应付给的薪水,还转不了正,为了挽回你的个人损失,不让企业雇主的"剥削"黑心得逞,你就要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知识

    《劳动法》

    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9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第30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8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出处: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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