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在深养老“五年门槛”取消
在深养老“五年门槛”被取消,劳务工养老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做客天天热线,为广大劳务工详细解答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各种“难题”。由于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不久,鉴于一些劳务工对新条例尚存不少“疑惑”,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昨天着重详解了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给劳务工带来的变化。
变化一: 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五年门槛取消是什么意思?”昨天,一位劳务工打来电话询问,新养老保险条例取消5年门槛对劳务工有何意义?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原来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但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诸多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对于非户籍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今后凡符合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非深户员工均可在深养老。这就意味着,劳务工在深养老的条件和户籍员工一样了,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新条例取消这一条款和我市一贯坚持的关爱劳务工、维护劳务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是一致的。同时取消该条款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不会导致大量非户籍人员沉淀在深圳,对我市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变化二: 劳务工缴费负担有所降低
昨天的热线电话中,不少劳务工纷纷咨询,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对劳务工负担是否有所降低?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条例修改虽然提高了缴费比例,户籍员工及其企业的缴费随之有所上升,但对于非户籍员工及其企业而言,缴费负担没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
“我市非户籍员工占整个员工队伍70%以上,因此,从总体来看,企业的缴费负担是下降的。举例来说,一名月工资为900元的劳务工,按原条例的规定缴费,每月企业、个人分别需缴纳128元、80元;条例修改后,企业、个人每月分别只需缴纳90元、72元,比按现行规定缴费分别降低了30%、10%。”
变化三: 劳务工按实际工资缴费
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还表示,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还降低了非户籍员工的缴费基数下限,条例修改后,劳务工缴费基数下降,非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目前,我市非户籍员工尤其是广大劳务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特区外劳务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更低一些,2005年度我市特区内、外员工的最低工资仅为690元、580元。而根据原条例的规定,这些员工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与其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差距较大,劳务工及其企业对此意见较大,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在提案、议案中反映这一问题,此次条例修改使这一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变化四: 劳务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
对于修改后条例有关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规定,一些劳务工也打来电话表示不解。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表示,新条例增加了关于非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条例规定,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费。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在同样条件下,非本市户籍员工也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这就意味着,在同样条件下,广大劳务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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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规定更加明确
据介绍,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对于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也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相关数据
320万劳务工参保养老保险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26万,其中以劳务工为主的非深户籍人数达到了3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