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的缴存将有量化标准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拟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昨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十七次会议,对《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草案规定11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等条件之一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草案还新增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款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款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针对一些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修改稿还要求:期限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