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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出台 企业年金可随员工“跳槽”
资讯来源:中国三和招聘网发布时间:2007-01-02浏览次数:4644

员工退休可领双份养老金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12月29日已经出台,我市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员工缴纳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

建立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

按照《意见》,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也可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拉开差距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我市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但是,如果还未达到的,则不能提前提取。

企业缴费可享税收优惠

由于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在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意见》已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原按照《通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企业,应按照规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资源原则和市场化原则移交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经办管理。今年1231日前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451200711日后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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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可随员工“跳槽”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外,还能从本人所在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5.9万人参加企业年金

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处副处长罗华荣介绍,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市的企业年金制度从1997年就已开始建立。

与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强制实行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和有条件的。根据《意见》要求,只有符合“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据统计,目前我市有800多家企业,约5.9万人参加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封闭式管理

《意见》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此外,企业年金缴费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员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在本企业工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据罗华荣介绍,我市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但是,如果还未达到的,则不能提前提取。员工离职终止缴费记者还了解到,在职工变动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如果在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个人账户也可由原来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若企业员工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终止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由于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我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缴费在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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