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让百万农民工在深放心打工
我市第一个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纲领性及系统性文件出台。昨日(12月4日),我市召开农民工工作会议,正式对外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对涉及我市百万农民工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解决农民工利益问题为主线,在农民工就业、维权、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方面,做出了多项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指出,我市近期将重点解决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就业能力建设问题,中期逐步解决农民工享受各项平等待遇问题,最终实现户籍居民与农民工待遇平等。
《意见》指出,我市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将建立打击恶意欠薪的行政司法联运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惩。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我市将根据《意见》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当用人单位有发生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现象,可先由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处理。
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上,我市将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设劳务分包市场,依法把建筑农民工纳入到劳务企业的管理中,坚决取缔建设领域的“包工头”,逐步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意见》规定,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办理银行保函,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要在建设行业逐步建立农民工平安卡(工资卡)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所聘请的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工资卡),由银行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平安卡(工资卡)中。
完善欠薪保障制度方面,《意见》要求,我市将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对申请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逃跑的,依法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完善欠薪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处理欠薪垫付案件的工作效率。
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广泛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
建立综援机制 维护合法权益
我市将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公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这是记者昨日正式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的。
在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上,《意见》提出,我市将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应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用人单位,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用人单位。
《意见》规定,我市将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诉讼、协调或调解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在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机制上,我市将加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投诉专查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并实行督办。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放宽费用减免条件,大幅减轻申请仲裁的被侵权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建立完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不断提升解决突发性和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能力。
另外,《意见》还提出,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应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方便。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跨地区就业劳务协作
优化资源配置 加强就业服务
在深圳与四川省签订《深圳和四川劳务合作备忘录》后,我市在昨日正式对外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未来将充分发挥驻深劳动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紧密合作机制,探索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跨区域合作新模式。
《意见》提出,我市将广泛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扶贫,重点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协作,积极组织跨省际的劳务交流活动。建立跨省际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供求、工资水平的信息交流制度,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为了优化农民工劳动资源配置,我市将从多方面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逐步延伸、扩大和规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另外,我市还将加强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在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暂住人员就业管理配套文件的基础上,逐步改变当前户籍居民与农民工相分割的二元化的就业管理模式,对全体劳动者实行统筹就业管理,建立平等就业制度。推进户籍居民和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逐步并轨,开发和完善统一的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以《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为载体,强化就业管理手段,扩大覆盖面。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所有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以侵犯农民工权益
须和农民工签劳动合同
从2006年至2008年,我市将用三年时间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意见》明确要求,我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与就业登记、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障缴费等相结合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上,《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所谓防患于未然,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的重要举措之一,必须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对聘用农民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意见》指出,所有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对新上岗的农民工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农民工告知可能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危害,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另外,《意见》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我市将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计划
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
我市将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意见》提出,该行动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依托,以订单培训或定向培训为主要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我市将对参加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在岗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费补贴。鼓励和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对优胜者实行奖励。
除此之外,我市还将加强与输入地的协作,有效运用输入地资源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输入地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来深就业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意见》还明确了农民工培训的责任。具体而言,农民工培训经费应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应强化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职责,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我市各级财政将逐年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意见》提出,我市将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鼓励工青妇组织、用人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
在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方面,《意见》要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以防盗、防抢、防伤害为主要内容的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侵害。
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社会紧急救助基金
为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
在改革创新我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上,《意见》提出,要为我市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服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社会紧急救助基金,并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紧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为遭受重大疾病和事故伤害、经济能力不足、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将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纳入社会紧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
《意见》规定,我市将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家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作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
《意见》提出,我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解决农民工在深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积极推进劳务工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负担部分缴费),按照广覆盖、低缴费、保基本的原则,解决农民工的基本门诊和住院保障。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加快建立少儿住院保险制度,并将随农民工在深圳居住和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住院医疗保障范围。
在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方面,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将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门槛,对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民工支付一次性养老补贴等手段,鼓励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合理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建集体宿舍改善生活条件
为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意见》提出,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规定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聚集的产业园区,可按规定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对于长期在深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条件申请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规定的卫生、安全条件。同时,公共文化场所向农民工开放,实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积极组织展览、演出、讲座等各种文化活动,将文化带入社区、厂区,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上,《意见》要求,全市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暂住人员子女教育配套文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统一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就读、统一学籍管理、统一教育管理,鼓励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意见》提出,要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医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闰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费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指出,我市将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政府将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建设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书,明确施工企业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职责,对于违返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企业,由建设部门采取“一票否决制”,依法限制该企业承担相关工程。
稿件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