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价值几何恐怕没人能一口说得清。近年来,由于弄丢职工档案,责任单位赔人三四万元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无论单位还是个人没有不重视档案的。日前,在一家工程设计公司任职的阿峰告诉记者:“也许是我们公司太重视档案了,老板害怕别人偷着把档案转给我,天天带在自己身上。而最后还是老板把我的档案弄丢了,你说我不告他还告谁去。即使公司现在赔偿我8万元钱,我还觉得有点儿亏。”
员工离职单位扣档 不缴违约金不放行
3年前,阿峰之所以从另一家设计公司应聘到本公司,是觉得这里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比较好。去年年末,他又相中另外一家新单位,新单位的激励制度、工作理念、人文精神又比现在的公司优越得多。几经交涉,新单位同意接收他。
这一次,阿峰比较谨慎,他想先体验一段时间再办入职手续。两个月过后,阿峰决定离开公司到新单位工作。公司收到阿峰递交的辞呈,才知道前段时间他所谓的“休假”,实际上是去找新的单位准备“跳槽”去了。
公司明白挽留阿峰是徒劳的,而又不甘心让他随心所欲地来来去去。公司拿出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出阿峰走人可以,但要等履行完合同约定条款才能走。该条款规定:若阿峰自动离职时、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公司缴纳3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阿峰说,当初的约定只是公司的意见,不是他本人同意的,因此,不愿支付违约金。公司则说到做到,阿峰不缴违约金,就不为他转移档案。
老板担心档案被窃 带在身边意外丢失
阿峰的同学在公司人事处工作,有几次他都想托同学私自将档案拿出来,该同学没照他说的办。老板闻知此事,以防万一干脆把阿峰的档案取出来随身带上。用老板的话说:“带着这些纸就是3万元钱,很金贵!”
新单位此时一再催促阿峰提交档案,急着为其办理人事编制。而阿峰迟迟交不了档案,新单位告诉他如不办理档案调入手续,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也将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若其不愿来上班,新单位拟作辞退处理。
阿峰无奈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转移档案。仲裁中公司反诉阿峰缴纳违约金。仲裁庭认为违约金与转移档案是两码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公司应在阿峰的劳动合同终止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否则,应根据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眼看裁决生效的日子将到,老板在一次洗车过程中意外地将阿峰的档案丢失。公司知道自己输理赶紧找阿峰协商,不仅不再索要违约金,还表示要积极配合阿峰办理调动手续。
没有档案无法入职 根据损失判赔八万
一开始,阿峰不知道公司为什么突然改变态度,等弄明白了真相,他想入职新单位的计划也泡汤了。由于没有档案,新单位不再接收他,他想到其他单位应聘,也因没有档案屡屡受挫。对于公司给他造成的损失,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其补办档案、补缴所有社会保险费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它所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工作有重大影响,一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遗失了阿峰的档案,影响到他的就业和其他社会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根据阿峰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劳动年限,依法判令公司赔偿阿峰8万元。
对于公司提出的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阿峰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年1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应当依约履行,公司自愿免除法院不再干预。
对于职工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问题,直接办理本案的李玲律师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前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两种情况分别是: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劳动者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即使劳动者跳槽都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不过,此类情况不属于另一种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概念上也不属于违约金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