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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陪同事办事出事不应算工伤
资讯来源:法制晚报发布时间:2009-05-11浏览次数:2171

  一天,主任安排我的同事王某出去购买机器零件,我担心同事买错,主动陪其前往。

  在路上我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肇事摩托车逃逸。我花了近3000元的医疗费。

  请问,我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丁晓云法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单位已经指派了其他人上街买零件的情况下,你主动陪同前往,显然不是因公外出期间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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