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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增加引来劳动纠纷 “三期”保护问题突出
资讯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09-05-08浏览次数:2030

  尽管各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女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却并未消失,尤其是今年生育高峰的到来,使劳动纠纷增多。

  孕妇增加 引来劳动纠纷

  近一段时间天津市劳动部门接到的举报投诉中,怀孕女职工的劳动纠纷主要集中在从事重体力劳动、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拒绝加班遭质疑等。

  据介绍,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肌体发生的变化比较大,身体各系统的负担加重,而且,腹中胚胎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非常敏感,各种致畸因素和有害因素,都可能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孕期女职工自身开始重视安全和健康问题,但一些不正规的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所欠缺。

  「调查」

  “三期”保护问题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在劳动部门、工会部门以及妇联受理的女职工劳动权益案件中,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投诉占了总量的近一半。其中,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被调岗降薪等问题最突出。

  受金融危机影响,目前许多单位从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不同意女职工休假或只同意女职工请病假或事假。部分单位存在随意界定“工资性收入”的行为,支付请产前假或哺乳假的女职工工资时,并未按“原工资性收入”计算基数,甚至还有不少怀孕、生育期间的女职工由于单位“规定”的种种理由,面临被迫转岗减薪或直接下岗的窘境。

  专家指出,在女职工的“三期”特殊权益保护方面,一些企业有意规避法律,以人事自主权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损害女职工权益,这种“隐性损害”的势头不容小觑。

  不敢维权 延误时机

  虽然目前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很多女职工不敢及时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接听人员询问投诉者的姓名和单位时,总会引起来电人的顾虑,她们担心单位知道后,“自己会更倒霉”。

  有关专家表示,处于弱势地位是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而不敢维权的主要原因,只有当即将失去工作时,维权主动性才会提高,不过往往时效已过、证据难以收集,反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专家提醒,就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可拨打12333劳动咨询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

  「专家观点」

  “三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专家介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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