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刘先生称单位因他年龄大,而给予不公平待遇,因此拒绝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致使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单位对他实施了劳动就业年龄歧视且给予损失赔偿。近日,东城法院审理后,否认了刘先生所称的就业年龄歧视,但判令单位补发工资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8000余元。
刘先生2年前来到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门卫一职。刘先生称,因年龄大,单位一直给予他不公平的待遇,其他员工都享有社保、住房公积金、误餐补助、年终奖等,唯独他都没有。2007年12月,单位要与刘先生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刘先生认为自己在该公司一年多,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有关规定,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
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确认单位对他实施了劳动就业年龄歧视且给予他各项损失近3万元。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及保险,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予以补发。“但住房公积金不同意支付。误餐、通讯、交通补助等,公司未对刘先生任职的岗位设立。”另外,双方解除合同是因合同签订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性质不同,安排不同的工作时间和待遇,并不存在刘先生所称的实施了就业年龄歧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公司补发刘先生的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8000余元,并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