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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应参加社保
资讯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发布时间:2006-10-18浏览次数:5241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市发展较快,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签订?工资如何支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就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也要签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应参加社保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来源:深圳商报  记者徐恬通讯员李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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