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始末」
德国的一名普通超市收银员芭芭拉-艾米丽,因为涉嫌侵占超市一点三欧元被解雇诉至法院。去年八月被柏林地方劳动法院驳回后,随即又上诉到勃兰登堡州二级劳动法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一事件迅速升级为全德国的焦点,甚至惊动了总理默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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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声音」
芭芭拉-艾米丽——我多次参加要求提高待遇的罢工活动,这是雇主对我的报复。很多德国员工都有相似经历,因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失去工作。很多人都没有勇气反抗,但我不会放弃。我将继续上诉,如果联邦劳动法院的上诉再次失败,我将把官司打到欧洲人权法院。
凯泽斯连锁超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艾米丽偷窃,但她遭同事揭发后,我们曾给她坦白机会,但她却将“罪行”推给其他人,还指控超市因她参与工会活动而故意陷害。企业已对她的可信度失去信心。
主审法官雷贝尔——艾米丽的案子属于“过错性解雇”,作为收银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诚信,即使数额再小的款项也要保持绝对诚实。
「专家意见」
提问:艾米丽的案子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雇主一方,但单位也承认没有充足的证据。那么德国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董保华教授:德国解雇保护法有一种特殊的规定“怀疑解约”,就是说如果企业有非常强烈的怀疑也可以构成解约理由。尽管超市方面承认没有确切的证据,但是在判决理由中,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属于过错性解雇,艾米丽的行为丧失了诚信,即使数额再小的款项,也要保持绝对诚实。在德国,劳动关系是基于一种诚信建立的,由于这种诚信基础丧失就可以构成一个解雇的理由。
提问:我们国内类似案例,结果基本上法院最后都判决员工胜诉,为何有这么大差别?
董保华教授:我国没有“强烈怀疑”可以解雇的规定。在我国单位以违纪这样的过错性解雇需要三步,第一。有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第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里有这项内容的规定;符合这三点员工要是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才可以解雇员工。
提问: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单位似乎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假设艾米丽真的继续上诉,并获得胜诉的话,我看到报道说,像她这样超过50岁,工龄长于15年的员工,按正常解雇程序需要一次性支付15个月报酬的补偿金。是这样的吗?
董保华教授:这是正确的,德国法律规定了补偿金的封顶数额,通常为12个月的工资;但是,雇员年满50岁且他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持续15年,那么补偿金可就是15个月的工资,这个数额是这种情况下最高的了。艾米丽工龄有31年了,依法就可以拿到1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提问:如果她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放在我国,数额是多少呢?
董保华教授:刚才说过这个案子在我国属于非法解雇,我们国家的补偿金是不封顶的,但是高收入人群有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的封顶概念,作为底层员工的艾米丽达不到3倍封顶线,此外,我国还有双倍赔偿的概念,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她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获得相当于62个月报酬的赔偿金。
提问:您说到了几次“解雇保护”这个概念,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
董保华教授:这个概念是西方国家基于生存权发展而来的,提出之初就是为了限制“解雇自由”。实际上解雇保护最具代表的就是德国,因为德国是少数专门有解雇保护法的国家。与“解雇保护”对应的概念就是“解雇自由”。基本上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雇佣自由的阶段,之后慢慢发展出解雇保护的制度。现在世界上解雇制度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比较偏向解雇自由,比如美国,它只要去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德国比较偏向解雇保护,它不允许随意解雇,解雇要有理由;像英国就介于美国和德国之间。当然今天已没有国家是绝对的解雇自由或者绝对的解雇保护。
提问:您能具体解释一下我国目前解雇保护的水平吗?
董保华教授:世界上关于解雇保护水平高低有三个标准,第一是解雇理由;第二是解雇程序,通常是提前通知期;第三是解雇待遇,在我国就是经济补偿金。这三个方面是有强弱之分的,像德国这三方面都涉及,所以在解雇保护水平上是最高的。
再看我国,这三个标准都用,比如,在解雇理由上要求比西方国家更强。德国有过错性解雇要求有强烈的怀疑即可,我国的要求就是前面我所说单位以违纪这样的过错性解雇需要三步。所以对比三个标准来看,客观评价我国现在的解雇保护水平是非常高的。
最后我想说,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解雇保护的水平一定要谨慎地去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