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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该承担什么责任?
资讯来源:辽宁法制报发布时间:2009-04-21浏览次数:2094
 

  问:

  我单位有一个员工现在提出辞职,而且说下一周就要走人。现在我们单位还没有合适的人来代替他的职务。单位想让他再干一段时间再走,可他去意已决,我们该怎么办?能要求他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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