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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争议处理
资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时间:2009-04-13浏览次数:2061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职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在其方案制定、缴费、基金运营,监督管理、退休金支付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这些争议发生在不同的社会领域,适用不同的争议处理程序,本文试图对企业年金争议的种类、特点和处理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企业年金争议

  争议,也称纠纷,指的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权利义务纠纷。企业年金争议是企业年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但同时具有企业行为和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因此会涉及多方当事人,即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

  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与年金缴费、管理和受益的当事人,包括年金计划的缴费人、受益人、理事会、投资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监管机构等;(2)企业年金法律关系内容,即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企业负有缴费的义务、职工退休后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等;(3)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养老金待遇计发方法等。

  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按照发生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为年金计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年金缴费、待遇发放、年金账户转移等发生的争议。例如,职工对年金计划方案有异议等等,由于它们发生在劳动关系的延伸领域,故可以属于劳动争议;

  2)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争议,例如投资机构擅自修改投资方针损害基金利益,此类争议属于民商法律关系的范畴,与民法、合同法、信托法、基金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相关联;

  3)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争议,如对受益人养老金权益被冒领等,发生在合同法、保险法等领域,也属于民商争议;

  4)企业年金计划各相关主体与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如果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这类争议即隶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

  二、企业年金争议处理的制度

  企业年金在世界上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实践,各国在年金争议处理方面普遍遵循“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并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

  1)非第三者介入和第三者介入

  非第三者介入,是指通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有的企业年金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如在企业年金计划资产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托管方式不同发生的争议;有些通常则很难通过协商解决,如因雇主拖欠年金缴费或者经办机构拖欠退休金引发的争议。

  如果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需要第三者介入,使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处理企业年金争议的第三者可以是:调解人、仲裁人和法院。

  2)非司法制度

  处理年金争议的非司法制度包括两种:调解和仲裁。在当事人自我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第三者介入争议处理,通过发表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践中通常有政府直接调解、间接调解、民间调解等。仲裁是在协商失败后,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介入,作出处理争议的决定(公断)。仲裁的优势在于比调解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比法院审判更具有灵活性。

  3)司法制度

  年金争议最终可以通过司法方式来解决,在国外有劳动法院、社会法院、民商法院等,在我国有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负责处理与企业年金有关的争议。

  三、企业年金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劳动争议处理

  企业和职工之间在年金计划方案制定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因此可以依据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加以解决。

  雇主和雇员之间因年金方案制定引起的争议,通常属于集体争议,一般适用协商原则,不宜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因年金方案执行发生的争议,涉及劳动关系双方自主权的保护,通常适用协商和行政调解原则。对于协商法律没有程序方面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方法之一,是现代企业管理和企业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因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外都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仲裁可以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三方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仲裁奉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民商诉讼

  年金资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争议,通常由民事法庭和经济法庭处理。在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因此民事法庭还受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决定的年金争议案件。法庭审理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和属于民商争议的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原则。

  (三)行政诉讼

  年金计划各方与监管机构之间争议,如果监管机构是政府部门,这类争议即属于行政争议,则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不服或者不经过行政复议,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企业年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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