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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先辞职后悔约未获法院支持
资讯来源:新民晚报发布时间:2009-03-27浏览次数:2503
 

  结婚在后、怀孕在先的28岁女子丽丽(化名),因反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由上海某医药设备检测公司支付她各类经济损失万余元。不服该仲裁的医药检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恢复与丽丽的劳动关系及不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对丽丽要求与医药检测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同期社保费均不支持。

  自己要求辞职

  2007年12月,从外地来沪打工的丽丽被一家医药检测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月工资2300元。去年8月27日,丽丽填写了员工移交单,移交单注明离职形式为结构调整。当日,医药检测公司发放了丽丽2008年8月工资及补偿金3200元。次日,公司又开具退工单。同年11月,丽丽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医药检测公司退工决定,由公司支付丽丽2008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

  公司不服裁决

  今年1月,医药检测公司因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称,公司与丽丽在去年8月27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结清了工资及补偿金,次日又为丽丽办妥退工手续。

  公司认为事后获悉丽丽怀孕时未办理结婚手续,且双方解约时公司并未预料到未婚的丽丽已怀孕。

  丽丽辩称公司是在知道自己怀孕后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属非法。自己怀孕后就及时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怀孕生育行为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请求法院按仲裁委的裁决判决。

  法院查清事实

  经审理法院查明,丽丽是在去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同年10月登记结婚。但去年8月27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

  法院认为,去年8月16日丽丽经诊断确诊为怀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和哺乳期内,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丽丽与医药检测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系协商解除,丽丽在明知自己怀孕情况下,仍与医药检测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丽丽对行使权利作出的放弃处分,该处分是丽丽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现丽丽没有证据证明签字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或是医药检测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遂法院最终判令丽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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