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来的员工盗窃公司电脑后逃之夭夭,公司却怪罪负责招聘进来的主管,扣了他的部分工资。因不服公司以此克扣工资,该主管将该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院。仲裁院裁定,公司此举不合法。
据了解,今年34岁的郝先生2008年2月进入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工作,聘期为一个月,双方约定税后工资为每月4000元。合同到期后,郝先生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担任该公司营销总监一职,负责招聘员工。去年6月份,公司因郝先生负责招聘的一名员工偷窃公司二台手提电脑后溜走,且该员工留存的个人信息不真实,仅付给郝先生2008年5月份工资2000元。去年7月发放工资时,公司没有给付他6月份工资。郝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院,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
该公司辩解认为,郝先生在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将无合法身份的人招入公司,导致两台手提电脑被偷走,公司因无该员工的真实身份资料而无法向该员工讨回损失,依据规章制度对郝先生罚款2000元人民币,因此不存在拖欠5月份工资的情况。由于郝先生不能胜任营销总监的工作,双方协商后公司从6月起将郝先生调整为了大客户经理,工资采取无底薪提成制,因为郝先生在6月份没有业绩,所有没有工资。
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合同属实有效,根据规定,由于郝先生2008年5月和6月在该公司正常出勤,因此公司应足额给付这期间的工资。由于电脑失窃并非申请人造成的,而且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郝先生负有审查员工身份信息真实性的职责,因此公司扣除郝先生工资的行为不合法。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市南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决,判定郝先生所在的公司在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郝先生依法所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