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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辞退、裁员的法律误区
资讯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发布时间:2009-03-18浏览次数:1975
 

  金融危机从华尔街席卷全球,带来了全球经济寒冬。在这场突如其来的寒流中,大到跨国集团公司,小至个体经营者,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我国已有近七万家中小企业倒闭。一时间间,如果渡过经济寒冬成了时下最热门的话题。

  金融风暴的不期而至,使不少企业措手不及。从国外到国内,从世界知名的跨国巨头到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企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危机以求自保。不少企业拿出“杀手锏”裁员、降薪以节省开支,企业裁员风暴转眼已席卷而至。

  随着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尤其是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在不断加大,而这些成本,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正常需要,但更多的却是源于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对法律理解、适用上的误区造成的。

  从我们代理的案件分析得知,用人单位在经济危机下辞退、裁员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如经营困难就裁员、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等。

  案例简介:

  2007年,杜某与某外资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杜某的工作岗位为总裁助理,工作内容除协助总裁日常工作和业务开展外, 并兼管人事及行政工作。每月工资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净收入不低于25000元,每年度发放13个月工资,每月在月底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工资。2008年7月31日,杜某与公司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杜某的工作岗位仍为总裁助理,每月工资为净工资28000元,第12月及13月工资合并发放,每月在月底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工资。2009年1月,公司的业务收入下降了10%.

  2009年2月15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杜某劳动合同解除,解除的理由是由于公司的业务遇到了严重困难,考虑到当前严峻的经济环境,及原总裁离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按原条件继续履行,故公司决定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合同。

  一、是否该投资咨询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就可以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方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主张业务遇到了严重困难,难以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而导致不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所列情形。该公司以前任法定代表人离职为由,对杜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对法律理解的又一个误区。

  面对法律和经济危机,企业在管理上应如何使自己尽可能合法有效的压缩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又避免法律误区,已成为用人单位普遍关注和困惑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通过采取得力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和战斗力,远比单纯采用裁员方式,更有机会冲破经济寒冬,迎来又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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