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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为劳动争议处理支招 调解应在维权最前沿
资讯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09-03-16浏览次数:1883
 

  “2008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了93.9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这组数据,在洋洋洒洒几万字中显得十分刺目,也引起了关心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界委员们的特别关注:应对如此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

  调解应站在维权最前沿

  2008年10月以来,受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因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导致劳动者失业引发的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一定比例。仅以上海为例,2008年该市仲裁部门共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64581件,较2007年增长了119.10%.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各仲裁机构案件大量积压,处理周期往往要超过半年时间甚至更长,影响了仲裁机关的办事效率“公信力”。

  “就目前各地仲裁机构的人员设置来看,远远不能满足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的需求。”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的滕一龙委员以上海为例介绍说,该市目前2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仲裁员仅162名,8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专职仲裁员处理,人均每年需处理案件318.92起,因此受理时间短则三四个月,长则八九个月,这与快速处理劳动争议的期望相去甚远。

  对此,滕一龙委员建议,尽快健全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和预警机制,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群体劳动争议的问题,政府要及时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充分发挥地区三方机制作用,快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矛盾升级。“预警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群体性减薪、裁员预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情况互通,实现突发事件及时通报,以及时应对各种群体性纠纷。”

  同时,滕一龙委员认为,应增加财政投入,这将有利于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构经费、人员的需求,并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充实到仲裁员的队伍中,以缓解各仲裁机构的办案压力,使得快速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李滨生则建议,应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不断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力求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争议之声不断,有人将劳动争议高发归咎于该法的实施,认为这部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规定了不对等的程序,劳动者维权几乎没有费用,官司不打白不打,而企业则穷于应付官司,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加大。

  对此,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现象与调解法规定的收费门槛有关,但主要原因还是金融危机造成的劳动纠纷的增多。

  “劳动争议调解是保护劳动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张鸣起委员说,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产生纠纷,如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往往是劳动者“赢了官司却丢了饭碗”。而调解恰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既能实现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保住工作,也降低了劳动争议对企业造成的“人财”损失。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苏立清主张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他认为,“一裁终局”造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冲突大量出现,给劳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所谓“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苏立清委员认为,法院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哪些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的认定存在争议,并且规定的“一裁终局”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渠道,使劳动者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申请撤销裁决之间存在冲突,会导致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分别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同时受理的情形,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现实情况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办案实践。”苏立清委员建议,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中,规范理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并清理规范各地法院出台的有关指导意见,保持法律精神一致。

  据了解,目前在一些省市法院已经与工会密切配合,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部分案件委托工会组织先行调解,通过柔性化手段,快速解决争议案件。据统计,工会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率均达80%以上。构筑了多层次、多元化的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设立专门法庭专门法官

  法律规定,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仲裁前置”将不再完全适用,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及时受理或未及时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就直接起诉到法院,出现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仲裁委员会还继续处理该案件的尴尬局面。

  “应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滕一龙委员建议,针对目前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现状,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不少小企业主关门闭厂、欠薪逃匿,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纠纷。由于目前仲裁程序设置的问题,劳动者即使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又将引发新一轮的社会矛盾。为此,建议在仲裁程序中借鉴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群体,要适当放宽标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从工会接触的情况来看,目前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尽管有调节、仲裁的‘前端关口’,依然有一些职工反映打官司难、周期长。”张鸣起委员认为,要解决劳动争议打官司“难”的问题,将劳动争议从民事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法庭将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

  据了解,欧美国家大多将劳动争议案件“单独立项”处理,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法院,有的则设立了劳动类法庭,参加审理的有法官、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共同处理,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

  张鸣起委员认为,单独设立法庭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培养法官的业务素质。“可以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庭,然后推广到全国。”张鸣起委员说。

  ■ 链接

  据全总统计,2008年全国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9.9万个,同比增长24%。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8.8万个,增长20%,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07万个,与2007年基本持平。全国还有8525个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预警机制。2008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44.6万件,同比增长10%。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32.3万件,增长1.6%;调解成功6.6万件,有效预防7.6万件,调解预防成功率达44.1%,同比提高11.7%。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12.3万件,增长43%,调解成功10.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4.2%,增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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