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供职于沪上一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牛女士颇为不顺,不仅被公司解雇,还因为要变更经纪执业证服务处所的事情而与“老东家”对簿公堂。日前,普陀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协助牛女士办理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执业变更手续。
2001年3月,牛女士与本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她在公司任物业顾问一职,同时将自己持有的经纪人证书存放在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执业注册。
去年,牛女士所在中介公司举步维艰,开始裁减员工以降低成本,牛女士很不幸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虽然很不情愿,但考虑到自己将来的发展,牛女士还是接受了公司所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可是没想到,当她要求公司归还其执业证书并协助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时,公司却一口回绝,理由是“上海市规定一家中介公司必须持有5张执业证书”。
为能尽快上岗再就业,不依不饶的牛女士多次找到中介公司协商此事,可后者却玩起了“缓兵之计”,一边承诺将执业证还给牛女士,还在《经纪执业注册变更意见表》中出具了“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一边却又迟迟不肯出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牛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当天,被告中介公司并没有到庭。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交还原告证书并为原告办妥执业变更的相关手续,现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就业及业务开展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