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形式是应当得到严格限制,因为这种用工方式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损害,然而,我国现阶段又确实离不开这种用工形式。
2008年底,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公司出现劳务派遣用工问题争议后,劳务派遣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为了规避同工同酬、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规定,一些公司大量增加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法律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没有明确界定的漏洞被利用,包括一批国有企业在内,不应该使用派遣工的岗位大量使用派遣工。
“劳务派遣制度已成为《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漏洞,是长在《劳动合同法》身上的毒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
就中国劳务派遣制度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保障学者郑功成。
《瞭望东方周刊》:劳务派遣制度对我国劳务市场的具体影响如何?
郑功成:影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承认现实,允许劳务派遣存在,而不是禁止;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障,这较过去缺乏规定显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三是揭示了其发展趋势,就是最终实现所有劳动者同工同酬同权同制度安排。
在现阶段,我国就业市场上确实出现了和国外不一样的情况,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人数不降反升。
对此,我认为应当做客观分析,一方面,一些企业确实存在着将正式合同工转化为劳务派遣工的行为,这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与立法的宗旨是相背的,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与劳动监察来得到纠正;另一方面,我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单位劳务派遣工增加实际上是将原来的临时工转化成了劳务派遣工。
《瞭望东方周刊》:“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漏洞,是长在《劳动合同法》身上的毒瘤”,这种观点你认可吗?
郑功成:我了解到一些单位存在着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但我依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
尽管法律与法规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空间,但不能说是这种规定导致了劳务派遣工的滥用。法律之所以留出了一定的弹性,并不是否定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而是基于我国劳动就业的现实格局,采取渐进的方式来处理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理论上讲,劳务派遣工的形式是应当得到严格限制,因为这种用工方式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损害,比如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权益受损等。然而,我国现阶段又确实离不开这种用工形式。
《瞭望东方周刊》:据调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的薪酬待遇差距很大,根本达不到“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你掌握的情况是这样的吗?
郑功成:我掌握的情况也是这样,它不仅表现在工资水平与增资机制上,同时也表现在社会保险权益及职业福利等方面。换言之,劳务派遣工在工作单位并不能享受同一岗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权与相应的职业福利权,因为其社会保险权益与职业福利权只能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这种提供通常会低于其工作单位的待遇,有的劳务派遣公司甚至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提供任何职业福利。
因此,劳务派遣工的大量存在,确实是对同工同酬的法定原则的一种损害。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后果,所以公众才关注劳务派遣现象,并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现在难题在于“三性”不明确,据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8年初已就此作出了法律答复。这个答复有法律效力吗?
郑功成: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确实就“劳务派遣”曾向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出了相应的答复,主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三原则。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必须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的解释权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种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