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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此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资讯来源:南国今报发布时间:2009-03-05浏览次数:2313
 

  [案件回放]

  员工不满“处罚” 店长责令“下岗”

  去年10月18日,曾小姐在柳州市通过世纪联华公司的统一培训。培训时,曾小姐听老师说过,公司盘点时如果出现商品损耗,员工必须填补。后来,曾与公司签订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全被公司统一“保管”。不久,曾被派到联华荣军店上班。

  今年2月18日晚,曾所在的店进行盘点,店长韦柳桃告知曾及其同组员工,由于她们负责的货架商品损耗较大,要求她们每人交200元现金填补损耗。曾不同意店长提出的填补金额,店长则以曾不服从管理为由,让她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

  曾小姐不服,于2月19日和23日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世纪联华公司反映自己的遭遇,要求总公司给出合理的答复。曾小姐想弄明白:现在自己算是被辞退,还是待岗?

  2月24日下午,就曾小姐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联华荣军店。在店里,记者未能看到任何关于商品损耗要求店员赔偿的相关规章制度。记者询问几名店员,她们都称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全都由公司收去统一“保管”了。关于商品亏损赔偿的制度,也是在培训时听老师说过。不少员工表示,该规章制度在制订时并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更没有公示。

  “曾小姐并没有被辞退,她与店长之间可能有一些误会。”世纪联华公司人事处经理李女士表示,公司并没有辞退曾小姐,只要她本人愿意,可以继续留在原店工作,也可另择其他分店上班。曾这几天离岗,算调整期,公司照发她的工资。

  李说,培训时,公司已向新员工介绍了规章制度,如店员所照看的柜台商品损耗超过公司允许的范围,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由于公司规章制度较多,而且已制订有些年限了,因此没有在每个分店里公示。这是公司考虑不周,她会将此事汇报给领导加以改善。至于公司统一“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李表示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是公司的规定。

  [法律详解]

  合同不能统一“保管” 规章制度必须“公示”

  那么,联华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柳州市鱼峰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吕红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联华公司统一“保管”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一旦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劳动者遇此情形,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

  “用人单位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韦秋建律师说,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认为公司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上述法定程序的,该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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