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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签合同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用付补偿
资讯来源:山东工人报发布时间:2009-03-02浏览次数:1980
 

  刘某于2008年3月份被招聘到平邑某广告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该公司非常重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很快,除刘某外,公司与其他18名工作人员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没有打算长干,就一直拖着没签。公司多次和刘某协商签订合同事宜未果,一个月后,书面通知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广告公司把情况向社会保障部门做了反映,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答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刘某拒绝与广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告公司除正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外,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更无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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