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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原物管拒不走可罚15万
资讯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时间:2009-03-02浏览次数:2203

亮点逐个看

社区公共场所的收益通过3种方式让业主们得到实惠:一是补贴物业管理费,二是补贴公共维修费,三是补贴业委会的日常开销。

社区“住改商”,除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须取得邻居等利益相关方同意。

物业管理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今日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将开始执行。新“物管条例”除了引入地方政府参与物管工作外,还对社区公共场所的收益如何为业主共享作出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李卓章表示,新“物管条例”将使政府、开发商、物管公司及业主在处理物管问题时更加规范,令个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关系处理更有依据。据悉,在新“物管条例”中,镇政府、街道办等地方政府部门将参与物管工作。

新“物管条例”规定,社区的共用物业、共用设施要更新,必须得到社区业主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注:一户算一票),并且达到社区已开发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注:未出售单位面积按一票计算)。人数和面积必须同时具备。同时,业主将社区住房改为商用,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公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还必须取得左邻右舍、楼上楼下等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才能住改商。

外租车位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业主大会选择新物业公司后,原物业企业拒不退出小区将会破坏业主自治秩序和小区和谐安宁。为了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方式的完全选择权,新“物管条例”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新“物管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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