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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徐恬 通讯员 李晓冉 )2006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7月1日起执行,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月、700元/月,比现行标准均提高了120元。 深圳最低工资大幅上调 我市每年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历史上第三次较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调整后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比2005年度增长17.4%;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比2005年度增长20.7%。2006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不少企业和员工有一个误区,就是将最低工资视为总收入。什么是最低工资?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劳动条件下的补助。另外,员工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计件工资应按标准折算 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不论其是实行月工资,还是计件工资或是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底线。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一般而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于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时工资的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金额。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法;还有的用人单位虽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员工基本工资,但未计发加班工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加班工资必须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将受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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