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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 41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资讯来源:南方日报发布时间:2009-02-20浏览次数:2228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41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2007年1月11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41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2008年3月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41人2007年12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41人提出的其他请求。刘某业等41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2008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41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41人拒绝。41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殊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41人的要求。

  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41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41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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