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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
资讯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发布时间:2009-02-18浏览次数:2182
 

  问:

  我于2002年到某税务局做勤杂工,负责文书整理、打印事务,一直工作到现在。税务局未与我签合同,每月按时发放工资,无其他福利,也没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最近,我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税务局就把我辞退了。我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知我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动法》?另外,税务局是否应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你与税务局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调整和保护。你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税务局应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你患病期间税务局将你辞退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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