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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赔偿案背后的怪圈
资讯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08-12-17浏览次数:2591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历时七年的工伤诉讼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福建闽清县飞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飞天公司)赔偿农民工郑理园31万余元。

  工伤偏瘫

  2001年8月2日,是郑理园的妻子林宝月刻骨铭心的日子。

  那天丈夫出门上班,晚8时噩耗传来,“郑理园出事了”。当她赶到福建闽清县医院时,看到的是昏迷在床的丈夫。

  1998年9月,农民工郑理园进入飞天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事当天,郑理园受飞天公司总经理指派,蹬上发电房屋顶测量时不慎跌下受伤。

  郑理园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小脑半球上蚓部出血”。这意味着其左侧手脚不再受大脑支配。

  突如其来的不幸给郑理园一家带来沉重打击:父亲患病病逝;母亲多年偏瘫在床,一个未满9周岁的孩子……如今全家的生活仅靠妻子林宝月每月250元的工资维持。

  工伤认定入怪圈

  2001年8月20日,郑理园从闽清县医院出院后入住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治疗,同年9月17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飞天公司支付。

  2002年6月,郑理园向闽清县劳动局口头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对郑理园做了事故调查笔录后,连同飞天公司的事故调查报告一同收下备案。

  2002年7月15日,郑理园向闽清县劳动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闽清县劳动局认为“取证不足”,拒绝为其鉴定。

  2002年11月25日,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郑理园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认定为伤残4级,工伤医疗期为2001年8月2日至2002年8月1日。

  2003年2月9日,闽清县劳动局认定郑理园为工伤。飞天公司不服,向福州市劳动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认定郑理园事故性质为非工伤事故。

  2003年6月26日,福州市劳动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闽清县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飞天公司不服复议决定诉至闽清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县劳动局作出的《关于郑理园“2001-8-2”事故性质的认定》,并认定郑理园事故性质为非工伤事故,理由是“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2003年9月26日,法院认定县劳动局作出事故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时间期限,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闽清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责令该局重新认定。

  2003年10月29日,闽清县劳动局重新认定郑理园为工伤。飞天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闽清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4年1月29日,闽清县政府维持该认定,飞天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3月8日,法院判决维持闽清县劳动局认定,飞天公司上诉至福州中院。

  2004年6月2日,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7月23日,飞天公司以“四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已满1年,郑理园的伤情发生变化”为由,向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2004年8月17日,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郑理园的伤情为七级伤残。郑理园不服伤残认定结果,向福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同年12月27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认定郑理园的伤情为工伤伤残七级。至此,郑理园的工伤认定已经过了三年时光。

  工会提供法援

  2004年3月,郑理园的妻子林宝月找到福建省总工会,请工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法律部随之作出决定,派两名律师负责郑理园案件。

  郑理园的伤残鉴定程序结束后,依法向闽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庭裁决飞天公司应支付郑理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万余元。郑理园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和提交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以确立本案法律事实。庭审中,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2005年9月判决该公司向郑理园支付1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飞天公司并未依法履行判决,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部律师又代郑理园起草了《强制履行申请书》,提交给闽清县法院。截止到2006年9月,郑理园收到一次性伤残抚恤费14万余元,延期履行利息费用3000余元。

  与此同时,省总工会法律部认为,法院的终审裁定并未维护郑理园的全部权益,为其起草了再审申请书。

  2007年12月,福州市中院裁定立案再审。

  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部根据郑理园的申请,决定再次为郑理园提供法律援助。

  日前,福州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确定飞天公司应当赔偿郑理园31万余元。至此,一起历时数年,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并由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伤待遇争议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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