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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关于解雇与辞职的法规
资讯来源:发布时间:2000-12-14浏览次数:2197

解雇
若非经济原因,雇主应找雇员谈话,雇员可聘请本企业人事部门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在场,雇主应说明解雇的原因,并听取雇员的解释。然后以带回执的挂号信将解雇函寄给雇员。
若无真正重要的理由,不得解雇雇员。法庭可判定何为真正重要的理由。比如某雇员因长期生病明显影响企业的生产,或不服从企业的调动:如原在巴黎工作,现要他去巴黎郊区工作,他不接受,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解雇。
若有严重过错:不服从领导、骂人、打人、经常旷工或迟到,则可解雇。在此情况下,他无权得到解雇津贴。
如有重大错误:偷窃、在尚未离开本企业之前为自己建的公司向本公司招兵买马等,将被解雇。在此情况下,雇员不得享受解雇津贴,也不得享受带薪假期津贴。
经济原因导致解雇
雇主应派人面交或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提前通知雇员谈话,在谈话最早7天以后的挂号信通知本人解雇决定。
解雇补贴
劳动法规定凡在企业有2年以上工龄者均可享受解雇补贴,补贴额相当于:计时工按每年补贴20个小时计算;按月发工资者按每年补助1/10的月工资计算。工资按最后3个月工资的平均值计算。
辞 职
有些劳资协议规定辞职需以挂号信函方式告知雇主。若在争吵中因冲动而口头表示辞职、但尚未离开工作岗位者不能被视为辞职,但可成为雇主辞退你的一个理由。雇主不能拒绝雇员的辞职。但无权要求雇员辞职。
雇员应提前一定时间提出辞职,一般情况是:
职工和技术人员提前1个月;干部提前3个月。
如不提前通知,辞职人员应向雇主支付一定赔偿金。提出辞职后,雇员每天可有2小时离开工作岗位去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