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民工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1日正式实施
资讯来源:发布时间:2007-07-27浏览次数:2171
一部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条例》为在山西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据山西省人大介绍,《条例》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点保护农ADV_CONTENT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等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项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人企业以试用期为名坑害农民工。调查表明,农民工务工基本上为季节性务工,工期短且流动性强,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
《条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公共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山西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