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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补贴
资讯来源:发布时间:2007-08-25浏览次数:2207
8月23日,在常州市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上,为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大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意见》(常政办发〔2007〕73号),并从7月1日起执行。

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优先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技能培训、政策扶持、社保关系接续、结对帮扶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各辖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同时对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建立绿色帮扶通道,使其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确保当年100%实现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明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采取本人申请,社区受理,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社区公示,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对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按属地化原则,由其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为每位家庭成员制定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同时,健全就业援助退出机制。

完善扶持政策,发挥政策效应。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履行必要手续后可凭证继续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述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税收减免。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标准发放贷款。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予以全额补贴。

同时,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制度,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