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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四项政策扶持零就业
资讯来源:发布时间:2007-09-20浏览次数:2756
记者昨天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
  工作,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要“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一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要“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灵活就业每月有百元社保补贴
  《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同时,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意见》中指出,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结合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在社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此外,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有关专家评估后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创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双零”家庭可提出申请
  据了解,此次城乡“双零”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对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协保)人员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可申报城镇零就业家庭;对于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申报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庭成员于近期持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持卡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