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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孕妇换岗
资讯来源:发布时间:2007-09-24浏览次数:2610
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昨日(22日)上午,广东省妇联、省司法厅、广州市妇联、市司法局联合开展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咨询活动”在广州举行。该活动共邀请了省、市21个部门的60多名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医疗专家和心理专家为群众现场解答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产期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合同的,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专家指出,根据《办法》,如果当事人不愿换岗引发争议,不上班或上不了班,责任将落在单位,“用人单位仍要照发当事人工资。”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