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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公企业职工最低月薪应一年一定
资讯来源:新京报发布时间:2008-12-12浏览次数:2196

  北京市总工会近日发布了针对非公企业的集体合同范本。其中提出,企业和职工约定的“最低月薪”每年须修正一次。劳动定额保证90%职工胜任。

  北京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副部长黄伟介绍,职工数超过200人、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大型非公企业,应按照范本独立订立集体合同。

  范本要求,企业应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等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还应制定一个高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企业最低月薪”,并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黄伟介绍,合同范本措辞较为“偏于双方协商的方式”,建议从企业工时、福利等16方面订立集体合同。其中,企业制定岗位“定额”时,应以法定工时内、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小非公企业可按行业定薪

  黄伟介绍,县级以下地区的小型非公企业可签区域性集体合同,并约定所属区域、行业的最低月薪标准。

  ■ 相关规定

  ●职工患病期间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月薪的80%,违纪职工被扣罚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70%;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最低月薪标准;

  ●职工就餐时间应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须安排一次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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