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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案件,是否需要员工举证?
资讯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发布时间:2008-12-03浏览次数:2524
 

  案例:

  李小姐在一家出版公司工作已经满了十年,十年来,公司从来也没有为李小姐缴纳过社会保险。2007年底,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公司寻找借口将李小姐予以了辞退,同时按法律规定向李小姐发放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李小姐想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被告知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律师分析:

  2008年5月1日之前,北京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各级法院,对于社会保险案件,是一概不予受理的,而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由社保中心和劳动监察进行受理⒋怼?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生效,该法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进行适当的扩大,要求将社保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

  本案中的李小姐,恰赶上2008年5月1日之前所发生的案件,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可是,如果仲裁委予以了受理的话,本案中,李小姐应该尽到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案件,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法定的责任,宣称不认识员工,与员工之间从来也没有发生过劳动关系。本案中,也不排除单位也可能会作出类似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的话,作为员工,又该用哪些证据原事实一个真象,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当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时,作为员工,就有义务证明曾经与单位之间发生过劳动关系。而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这一证据的话,则可以考虑以社保关系或者工资发放记录进行证据,如果还没有,则可以考虑以门卡或者门禁卡、录音、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有前提下,单位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关联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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