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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代课教师17载 学校起诉要解约
资讯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8-12-02浏览次数:2267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校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解聘代课教师的案件。

  延庆县永宁中学诉称:尚某于1992年9月到永宁中学工作,职务为代课教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0年4月份,延庆县教育局出台《关于终止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工作方案》要求解除于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2000年6月永宁中学召开行政会议落实该方案,后口头通知了相关人员。2000年7月25日,尚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2000年7、8月份校方停发了尚某的工资。后2000年9月份,由于校方需要,又重新聘请尚某为代课教师,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7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08年7月31日。

  合同到期后,校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就经济补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尚某在永宁中学连续工作满10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永宁中学认为尚某在学校连续工作年限应从2000年9月起算,尚不足10年,且尚某并不具备任课老师相应条件,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应自然终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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