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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炎热单位拒付高温费 违反劳动法被判补偿
资讯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8-12-01浏览次数:2167
 

  一老者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看管车库,因正值盛夏公司不补贴高温费,老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大伯高温季节津贴300元。

  去年上海夏天的持续高温天气达30多天。年已65岁的王大伯应邀在某物业公司做车棚管理员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口头承诺王大伯,从2004年10月起的每月工资800元,后逐年增加至2007年11月的1010元。尽心尽职地王大伯根据《停车须知》为业主提供了看管车辆防盗的正常服务,物业公司每月支付了工资。为了车辆安全王大伯天天食宿在地下车库内,而王大伯所在的车库没有通风设备,一米深的小半地下车库即潮湿又闷热,物业公司却没有支付高温津贴,而其他的员工不同数额都予发放,唯一王大伯没有发。王大伯为此与物业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因此,今年10月初,王大伯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07年6月28日至8月28日期间的高温季节津贴360元。

  物业公司认为,王大伯从事的车棚管理员工作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上班,且王大伯是退休后从事工作,因此不适用劳动法,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因此王大伯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王大伯退休后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特殊劳动关系,但特殊劳动关系并不完全排除我国劳动法的适用,本案中所涉及的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根据王大伯工作场所的特定环境,根据气象报告的2007年6月28日至8月28日期间高温天气为30天计算,酌定王大伯高温津贴应为300元。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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