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对于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增加了3项内容:
一、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二、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三、产前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晋职、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计算工龄。休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8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