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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 2006年职场就业环境将大有改善
资讯来源:中国三和招聘网发布时间:2006-01-06浏览次数:5797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出了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24日,我国这第一部专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人士分析,我国的劳动关系将因此得到更好的规范,务工行为将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多年来屡遭侵犯的现状也可望因此有大的改变。
    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就业环境的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就目前来说,已经实施的众多相关文件、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劳动权责不明确、操作性不强、落后于实践发展等问题,在严密性、一致性以及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十几年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给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带来了许多不同以往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过短、劳动者工资遭恶意苛扣和拖欠、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试用期被滥用、劳动关系被随意解除、合同不规范或流于形式、执法力度不强等,这些问题仅靠现有的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已都难以解决。因此,我们亟需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虽说《劳动法》和《合同法》早已出台,但将两者结合起来的劳动合同法的草拟和出台在当前仍是当务之急。一来现有的劳动法和合同法都是基本法律,不可能把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得非常具体;二来劳动合同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功用,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用工很不规范、劳动监察又往往难以到位的现实环境下更是显得尤其重要;三来现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种种现实情形也迫切要求我们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时常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本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分别规定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除了沿用原劳动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旧有条款外,本次的草案还进一步地理顺了劳动关系,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新举措,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许多更为明确的规定。概要如下:
    理解有分歧时,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 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不得恶意苛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将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六种情形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④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草案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
    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分别是: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④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期限要求更明确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未签劳动合同视为无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映了广大劳动者的心声和政府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信心和决心。它总结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多年来的实施经验,在指导思想上更加强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一致肯定和拥护。目前,无数的人都在热切期盼着这部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早日出台。
劳动合同法估计很快就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不久的将来生效实行,这对当前的中国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届时,就业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我国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将不得不适时地在劳动关系领域作出相应的重大调整,以适应时代进步的新需要。

 
(中国三和招聘网讯  记者: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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