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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协议书”掩盖劳动关系的真相
资讯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08-11-17浏览次数:2223
 

  10月22日,郭婷婷等来北京求职的大学生,从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到劳动争议胜诉的裁决书。手捧裁决书,几位青年深有感触地说:“光有专业知识,不懂法真不行啊!要是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我们真会掉入用人单位的陷阱无法自拔!”

  建立劳动关系却不签劳动合同

  来自河北省的24岁的大学生郭婷婷和来自甘肃省的郭嘉、陕西省的李俊分别在大学或大专毕业后,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赴北京找工作。

  三人分别从网上看到北京东方龙凤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凤公司)的招聘广告介绍说,自己是一家从事国学研究和幼儿教育研发的企业,需招聘一批专业人员。

  三人先后在2008年4月13日、5月5日、5月19日到龙凤公司应聘,并在《北京东方龙凤职位申请表》上填写了个人情况、工资待遇和岗位要求等。

  公司企划部经理徐某等负责人面试后,对郭婷婷签属了“功底不错,有幼教经验,商业作品有待提高”;对郭嘉签属了“此人有幼教经验,对幼教开发熟悉,同意录用”;对李俊签属了“2008年5月19日8:30报到,工资:试用期实发1500元转正2000元以上”的字样。

  公司根据专业特长分别安排三人到插画设计、幼教课程开发、平面设计等岗位工作。上岗后,尽管三人努力工作,全力展现才华,公司却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郭婷婷、郭嘉6月份工资。李俊就更惨了,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支付给他的工资是零,也就更谈不到公司给他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8年7月10日,龙凤公司下发了《关于响应2008年奥运会号召暑期放假的通知》,通知员工9月10日再上班,期间发给生活费。三位年青人愈想愈不对劲,《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假期过后生活费能兑现吗?60天后公司来个翻脸不认账,如果劳动关系都不承认了怎么办?

  申请仲裁要于法有据

  2008年8月4日,三人赶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龙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双倍赔偿金,还要求公司赔偿社会保险费等。立案后,听说公司为此聘请了律师,他们心里没了底,就向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9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代理三位劳动者的是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因三人所提请求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郭兴昌律师当庭依法变更请求为:确认三位劳动者分别于2008年4月13日、5月5日、5月19日与龙凤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龙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支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至2008年7月10日放假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2008年7月11日至9月10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补签劳动合同补缴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的社会保险。

  郭律师指出:劳动者的请求应当有法律依据。龙凤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并关系到公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对三人变更后于法有据的请求,龙凤公司要求给予答辩准备期,仲裁员同意后宣布休庭。

  三位年轻人忽然变成“雇工”

  2008年9月22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仲裁。

  谁料想,龙凤公司的代理人突然拿出一份2007年12月1日公司与企划部经理徐某签订的“协议书”,说三位年轻人是徐某的“雇工”,否认公司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是一份怎样能把劳动关系置换成“雇佣”关系的“协议书”呢?

  “协议书”中的甲方是龙凤公司,乙方是徐某。双方约定“乙方设立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所有者权益”:“乙方独立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令人费解的是,“协议书”中的乙方徐某居然出庭作证,承认三位年轻人是他的“雇工”。

  龙凤公司代理人根据“雇工”关系的“证据”组成的抗辩理由是:虽然联营的乙方徐某至今也未设立公司,但公司法人与自然人的联营是合法的。徐某本人认可自己是“雇主”和承担“雇主责任”,也不违反法律:“职位申请表”上只有徐某和其他负责人的签名,没有龙凤公司公章,不能代表龙凤公司意志。龙凤公司结论是:本案三位年轻人与龙凤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徐某存在“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岂能被“雇佣”关系取代

  在庭审辩论阶段,郭律师指出:

  龙凤公司作为从事国学研究和幼儿教育研发的企业,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认可的资质,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与龙凤公司联营的主体资格,所谓的联营“协议书”应属无效。徐某本人是龙凤公司的“白领”劳动者,在其自称的公司至今未设立的前提下,“协议书”即使有效,充其量也仅具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性质。即使徐某承诺的公司在今后某一天设立也属于企业分立问题,不能产生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徐某作为龙凤公司企划部经理,在“北京东方龙凤职位申请表”上签属的意见,同其他负责人签属的意见一样,都是职务行为。三位劳动者是应龙凤公司的网上要约应聘的,龙凤公司又安排了三位年轻人工作岗位。这是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依法成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徐某即不是网上招聘方,更不是事实上的用人单位,法律没有规定代表公司面试的部门负责人可以摇身一变成为“雇主”。

  2008年10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三位劳动者分别于2008年4月14日、5月5日、5月19日至今与龙凤公司存有劳动关系;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龙凤公司分别支付拖欠三位劳动者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基本生活费分别为9292.10元、7556.40元、7319.97元。

  手捧裁决书,三位青年深有感触地说:光有专业知识不懂法真不行啊!要是没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按龙凤公司代理人的说法,我们岂不都成了徐某的雇工!

  负责裁决本案的魏江华仲裁员指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用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个具体案件中表现的比较典型。他还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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