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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扣工资 职工要求补发获支持
资讯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8-11-11浏览次数:2611
 

  因工作期间单位无故扣发工资,近日,李先生将安徽省明光市某服务站告上法庭。

  1998年12月,李先生退役后经明光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明光市某服务站工作,属事业单位全民制工人身份。通过进修,李先生取得了省卫生厅颁发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05年11月,被明光市某服务站聘为执业助理医师职务。

  2003年6月至12月,李先生的月工资被核定为779.50元,自2004年元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单位却扣发其工资4493元。李先生因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都未能得到落实。为此,他将明光市某服务站诉至法院,要求补发工资。

  安徽省明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务院(2005)2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省政府也有同样的精神规定。被告系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李某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工资待遇比照执行。被告无故扣发李某工资4493元事实清楚,应予补发。明光市人民法院遂判决明光市某服务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所扣发的工资4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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