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9日—27日,罗某持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的金穗信用卡,先后在花都区新华百货商店、云山大商场购买金饰等物品进行刷卡消费,透支9599.42元,至2007年4月2日,经该农业银行多次催收欠款仍拒不归还。
2007年4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电话告知罗某其本人信用卡透支,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将事情经过讲清楚。次日,罗某即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信用卡透支事实。后罗某已偿还该农业银行本金9599.42元,至今尚未归还利息13713.05元。据了解,罗某于1993年因生意失败,一直没工作,直到2006年上半年,才去到一村委会做保安,每月工资仅有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