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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新规严防资金集中外逃
资讯来源:上海证券报发布时间:2008-11-04浏览次数:2255

继7月初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将从本月15日起对其对外债权也实行登记管理。

外汇局近日下发通知,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通知称,实行此项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据了解,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将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认为,选择在此时点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其最主要目的可能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资本的流动实施更加严密的监测,加大对投机性资本的打击力度,防止资金集中外逃,避免对我国经济造成过大冲击。

根据8、9月份的外汇储备数据,我国新增外储甚至小于外贸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和。丁志杰认为,这说明外汇流入我国的速度在放慢,甚至不排除开始流出的可能性。

通知同时称,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此外,出口延期收汇的登记管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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