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朋友介绍,王先生等人被李女士请来筹建一家公司。李女士告诉他们,目前公司没有成立,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只能以她个人名义支付工资报酬,等公司成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时间从筹建开始计算。开始两个月,包括工资支付等还算正常;两个月后,由于投资方产生矛盾等原因,工资只按原来的70%支付。四个月后,李女士通知说公司不办了,而王先生等人还有1个半月工资没有拿到。此时李女士说:公司没有成立,我们又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什么劳动纠纷……
王先生等人也有些搞不清楚,像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看呢?
的确,有些公司在成立之前就招兵买马了。这些雇员当然是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问题在于公司还没注册出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该是谁呢?
我们知道,公司成立之前都要经过或长或短的筹备期。筹备中的公司往往很需要人才,他们会作出许多美好承诺,诱惑力不言而喻。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筹备工作相对简单,几个发起人就能独立完成;但另有一些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大或需要特别审批的,筹备工作往往很复杂。这意味着,一方面,单靠发起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筹备工作,需要一些人员帮助;另一方面,筹备期可能很长。在这段或短或长的筹备时间,雇员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应该得到确认吗?
筹备中的公司雇佣员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母公司名义招用员工,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薪资福利也都由母公司发放。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母公司建立一个子公司,这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子公司成立后需要这名员工直接为子公司服务,也只要对劳动合同的主体作一下变更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是没有母公司,主张建立新公司的就是几个发起人。如果发起人需要招用其他人协助其办理筹备事项,或者是为成立后的公司招募雇员,那么这些雇员与筹备中的公司能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呢?能签劳动合同吗?公司还没有公章,只有老板的签字行吗?
我们知道,筹备中的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这里,企业指的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筹备中的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单位,但还没有开始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不是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的是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显然筹备中的公司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那么筹备中的公司就不是用人单位了吗?
按照公司法的理论,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就自然成为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批雇员;但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由此我们认为,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单位)。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没有,因此不需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员工应该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就应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作为对这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如果公司没有建立,则发起人应当承担参加筹建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