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副省长肖志恒建议,国家加快配套立法,在修订《刑法》时,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责。
恶意欠薪在一些地方已成为经济毒瘤。对于一些黑心老板来说,谁要不会克扣员工工资、没有不良债务,那简直就是一个羞耻。三角债、连环债、债中债等,严重影响了企业信用和稳定优良的经营环境。
经济环境缺乏刑罚重罚制约,让企业凭借慎独崇尚洁身自好,一边是财源滚滚的诱惑,一边是德高的空头支票,一般人多会注重前者淡忘后者。所以,对于恶意拖欠难题,我们所能做的是不厌其烦的“运动式执法”,依靠某些领导的批示和媒体的强势跟进,或逼上梁山的“跳楼秀”和“塔吊效应”。
可领导能关注几个恶意拖欠案?媒体能关注所有拖欠行为吗?热闹的“清欠风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拖欠的思想本源,“大不了就是罚几个钱”,“成为倒霉蛋的概率非常小”、“又不会坐牢”。“即便责令欠薪者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欠薪者拒不执行,便无计可施;通过仲裁、诉讼,讨薪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难以承受;许多讨薪者即便打赢了官司,却因企业关闭、欠薪者逃匿而无法执行”。不少欠款人都养成了“我拖欠我自豪”的畸形心态,养成了“我就是要拖欠的”的无良观念。形成“旧账未除,新账激增”的恶性循环怪圈。
对于“厚黑”者,仅仅满足于罚款和通报批评是不够的。既然是经济处罚,就要高高举起后还要重重落下,形成毫不留情的杀伤力。“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补上了“刑罚补丁”。既然恶意拖欠严重危害经济环境,就应将这种行为上升到法治高度去依法治理,查漏补缺,让恶意拖欠不敢碰、碰不起“高压线”,谁触犯了就要受到锒铛入狱、倾家荡产的处罚。付出违法高成本,斩断了铤而走险的根本动机,有助于遏制恶意拖欠行为。
据报道,深圳曾率先实行了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效果“立竿见影”:“该市福田区3家欠薪企业连夜筹资100多万元为员工补发工资;宝安区一家企业的老板主动借款1000万元发放欠薪。几天后,该企业就有3000多名员工领到了共计656万元欠薪”。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月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欠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我国《刑法》,“以涉嫌经济犯罪定性恰当”。所以,修改《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是符合经济、社会需要和法治精神的。
在我看来,调整我们的法律条款,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