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顾问|技能培训|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立即关注

|客服热线:0755-28098888
工会委员劳动合同不可随意解除
资讯来源:东南快报发布时间:2008-09-16浏览次数:2524
 

  苏玉(化名)在学校里身兼两职,招生办干事和工会委员。学校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后,苏玉认为虽然招生办干事合同期满,但她仍然是工会委员,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学校支付苏玉经济补偿金、福利费及多扣的社保费等6666.87元。

  法院认为,苏玉于2007年12月13日终止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时,仍是学校工会委员。根据工会法:“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据查,2007年7月31日,苏玉与东海学院的合同期限届满。同年12月25日,学校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从12月13日起终止与苏玉的劳动关系。

免责声明:本站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