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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余热”要防劳动风险
资讯来源:江南晚报发布时间:2008-09-11浏览次数:2490
 

  “发挥余热”也要防劳动风险!昨天,记者从滨湖区法院获悉,一名退休职工再工作遭辞退后,向工作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未果。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退休后再工作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企业使用退休工人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保护。

  2004年,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身体等状况还不错的他,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每月也支付何某费用。2006年底,由于新单位通知何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便由此产生争议。何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另外还应支付2004年至2006年底的加班费,他要求企业支付30400元经济补偿金和32900元的加班工资。企业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何某的请求没有依据。何某在与用工企业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于去年3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他对仲裁裁决不服,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即使其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何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对于何某主张的加班费,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无加班工资的约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院遂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眼下,退休职工“发挥余热”已较普遍,与何某类似的劳动争议情况不在少数。法律界人士提醒,退休人员有权继续向其他单位提供有偿劳动,但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年龄退休后,劳动者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会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相对上升,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都要谨慎处理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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